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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信用协会

河北雄安新区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河北雄安新区信用协会。英文名称: Hebei Xiongan New Area Credi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雄安新区诚信企业、诚信社会组织、 诚信建设志愿者和从事信用体系研究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行 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 建设,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 务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奥威路 1-8 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 织,上级党委是容城县社会组织党委。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 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 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 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 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专题调研、信用信息发布交流、专业 培训、对外交流、信用自律及行业规范。 

(一) 宣传党和国家及河北省委、省政府、雄安新区关于信 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组织开展信用专题调研,开展行业统计,为政府部门 提供决策依据,为会员单位提供发展建议; 

(三) 制定信用服务机构行规行约,对雄安新区信用服务机 构开展行业自律和管理; 

(四) 制定信用标准,推动标准化进程; 

(五) 为雄安新区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提供信用咨询与专项 委托服务; 

(六) 为企业融资、资产管理、销售与市场拓展、应收账款 管理等提供专业的信用服务; 

(七) 开展各类信用培训,举办各类信用相关研讨、交流、 展览展示等活动; 

(八) 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协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九) 承担雄安新区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它工作。业务 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 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本团体规定的条件; 

(五) 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主体组织证明; 2. 负责人身份证明; 3. 诚信经营承诺书;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五) 由本团体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支持本团体建设,服从本团体管理; 

(八)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九) 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 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因特殊情 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 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 法;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 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 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八)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 秘书长不得有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 不得超过 2 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 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 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 召开的,可由 2/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 会。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7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 2/3 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 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 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 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 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 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 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 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驻会副会长主 持协会全面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 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 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 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 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 职责。

第五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 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 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 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 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 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 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合理设置 会费上限,会费档次不超过 4 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再细分不同 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不重复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 (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会费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 况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 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 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5 年 月 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电话:0312—5678629  手机:03125678629

    邮箱:ceshi@qq.com

    地址: 雄安新区容城县奥威路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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