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 “信用雄安” 建设使命,规范会员信用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新区 “信用基因城市” 建设,依据国家及河北省、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结合协会章程与会员共识,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河北雄安新区信用协会全体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是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会员应自觉践行、相互监督。第三条 公约核心原则:爱国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协同共赢,以维护行业信誉与新区信用生态为核心责任。
第二章 诚信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新区信用建设相关政策,坚守法律底线与行业红线,杜绝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坚守诚信准则,真实提供信用信息、经营数据及相关材料,不隐瞒、不造假,维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与权威性。
第六条 规范市场行为,秉持公平竞争理念,反对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维护良性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 恪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与服务承诺,妥善处理交易纠纷,保障合作方、客户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护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泄露合作方、协会及会员的涉密信息,共建信任合作环境。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协会决策,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政策咨询、信用培训、信息交流、资源对接等服务;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协会运营及公约执行情况;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信用应用创新、对外交流等活动,申报相关信用荣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及本公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与行业声誉;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公益等活动;
主动配合协会开展信用信息共享、行业调研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培育诚信企业文化,提升信用建设水平;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信用公益宣传,助力新区信用环境优化。
第四章 自律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作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公约宣传、推广及执行监督,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记录公约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应自觉接受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发现其他会员违反公约的,可向协会举报。
第十三条 对遵守公约表现突出、信用评价优良的会员,协会予以表彰推广;对违反公约的会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等处理,并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表决同意。第十五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新区信用建设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河北雄安新区信用协会负责解释。